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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还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作者:客服中心来源:域名频道发布时间:2006-9-15 13:02:17浏览:
    备案完成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还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不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有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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