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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履行备案手续并提交材料

作者:客服中心来源:域名频道发布时间:2006-9-15 12:24:15浏览:
1 、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网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网站必须网站所有者本人签名)。
2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3 、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当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专项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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